巴西證券期貨交易所自2012年起在上市公司的評估表中列出企業是否定期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或者解釋沒有這樣做的原因,其要求將環境、社會等問題作為公司長期表現的考慮。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不遵守就解釋原則基礎上,披露任何重大經濟、環境及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風險;以及如此類等風險,公司應如何加以管理。另一項基于不遵守就解釋原則的規定是公司須為董事、高級行政人員及雇員制定操守守則(或其摘要),并就此進行披露。操守守則應處理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事宜,包括尊重雇員的人權、創建安全及不存在歧視的工作環境、管理供應鏈、生產行為須對環境負責以及遵守道德及負責任的業務規范。此外,若澳洲公司達到排放量、能源生產及耗量上限,亦必須每年報告有關資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新加坡交易所于2011年6月刊發自愿性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于2014年10月宣布其將強制規定上市公司出具可持續發展報告,該交易所已開展為期一年的研究,以確定此等報告應采納哪些指引。此外,新加坡法例規定特別耗用能源的公司須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能源耗用、能源管理戰略及節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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