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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G投資敲響“漂綠”警鐘

      文章來源:中國經營網蔣牧云 張榮旺2022-06-12 10:37

      隨著全球投資者不斷關注ESG投資領域,“漂綠”的行為亦逐漸猖獗,全球各國的監管部門也正在加強監管以遏制“漂綠”行為。
       
      近日,德意志銀行(DB.US)及其旗下子公司德意志資管(DWS)在法蘭克福的辦事處遭到警方突擊搜查,據悉與DWS被指控“漂綠”有關。事件發生后,DWS首席執行官稱,其將在“與公司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辭職。
       
      DWS此次被調查可謂敲響了ESG投資的“漂綠”警鐘。那么,“漂綠”行為背后隱藏了哪些風險?
       
      “漂綠”引多國關注
       
      除德國DWS上述被調查事件外,彭博社近日援引消息人士透露,日本金融監管機構正在研究新的措施,以遏制“漂綠”行為,確保標注為ESG的金融產品具有可持續性。據報道,消息人士稱,日本金融服務局(FSA)希望加強對與環境、社會和治理問題有關的產品的監督和指導,比如要求提供投資信托服務的資管公司向客戶披露更多信息。
       
      稍早前的5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出兩項規則變更,防止基金用ESG進行誤導性或欺騙性聲明,提高對基金ESG相關的披露要求。
       
      究竟什么是“漂綠”行為?企業或金融機構“漂綠”的意圖又是什么?北京大學博士后、研究員張磊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漂綠”指的是企業通過披露虛假誤導性的信息或錯誤的披露方式,以夸大自身在ESG方面,特別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努力和貢獻。主要表現為將環保更多表現在企業宣傳或者是基金產品宣傳上,而沒有將資源投注在實際的環保實務中。就金融產品而言,“漂綠”是指ESG基金或者綠色基金、碳中和基金在設立基金指示宣傳的保護環境方面說的比做的多等。
       
      中投協咨詢委綠創辦公室副主任郭海飛表示,上市公司或金融產品“漂綠”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獲得審批快、規模大、成本低的綠色融資;其次,也有助于提升企業負責任和ESG品牌形象,利于吸引客戶,開拓市場;最后,還有助于申請政府支持和獎勵資金,比如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申請綠色貸款、發行綠色債券等都有一定的獎補資金。
       
      張磊舉例道,例如一些上市公司故意隱瞞環境風險,聲稱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ESG相關問題,但是卻因供應鏈違規被環境監督部門立案查處;上市公司在ESG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承諾的減排數量遠遠大于實際減排數量,卻又不采取手段補救;上市公司宣稱投入資金在碳中和領域,卻只是“面子工程”等。這些行為都有可能對投資者產生錯誤性引導。
       
      “金融產品方面,例如某些ESG基金宣稱基金組成都以綠色碳中和概念為主,但實際投資時只注重短期回報,投資標的中包含對環境有較大負面影響的公司也不對外披露,一些明顯在ESG領域評價較差的公司依然入選,基金也不對自身的ESG投資策略與投資人進行溝通解釋。”張磊指出。
       
      郭海飛也告訴記者,上市公司、金融產品“漂綠”的主要方式是,將不符合的普通項目包裝成綠色項目,或者是承諾融資用于綠色項目,但是具體用于哪些綠色項目、這些項目的預估環境效益如何等信息在融資前并未披露,在融資后也未披露這些項目的實際環境效益。而且,很多金融產品的期限較短,在融資到期時,項目尚未完成,因此無法準確評估項目的實際環境效益,從而無法評估項目是否達到綠色標準,這些項目的實際環境效益更是無從談起。
       
      風險與鑒別
       
      對于“漂綠”行為的處罰,郭海飛表示,企業或機構的“漂綠”行為可能會使其列入失信名單,相關的獎勵或補助資金可能會被收回,但是具體受到哪些處罰尚未有統一的標準和要求。
       
      王磊則認為,目前我國并未全面推廣對非財務報告特別是ESG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強制驗證機制,對于非財務信息的不實披露也沒有相應的專項法則,要像對待財務造假一樣對待ESG“漂綠”,需要時間和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趙海清律師告訴記者,“漂綠”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
       
      法律風險方面,由于“漂綠”實質上屬于一種虛假的環保宣傳,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7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4條,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25條等規定,在實務中,基金公司的“漂綠”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虛假宣傳、誤導性陳述,從而被基金業協會采取不予登記等懲罰措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規定,其他類型的企業可能會被監督檢查部門責任整改、并處以罰款等。
       
      社會風險方面,企業的“漂綠”行為一旦曝光,將會大大打擊投資者對企業的信任,降低他們的投資意愿,危及企業財務績效等。事實表明,“漂綠”行為被曝光,往往會給企業的ESG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其股價會因此出現波動,社會評價也會受到不利影響。
       
      那么,投資者如何辨別“漂綠”的行為?趙海清表示,就機構投資者而言,應當建立綠色投資管理制度。在進行綠色投資時,不僅要考慮被投企業的ESG評分,還要多方考察該企業的綠色屬性,是否設定了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否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等,全方位綜合評價被投企業的綠色表現和綠色潛力。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環保知識越豐富的投資者,對于“漂綠”行為就越有分辨能力。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當多關注企業一貫的綠色績效和環保表現,以及企業本身是否認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主動獲取多家ESG評級機構對該企業的評價以綜合判斷。
       
      有ESG投資人士向記者表示,由于信息不對稱,個人投資者往往只能通過上市公司的ESG報告,或基金的公開說明書等公開信息對企業或產品進行了解。而機構相較于個人投資者能獲得更多信息,因此在相關信披制度、政策仍不完善的背景下,還是要借助機構的力量更能有效辨別“漂綠”。
       
      監測能力待提升
       
      在趙海清看來,第三方機構在綠色投資中的作用往往大于一般性投資機構。第三方機構的報告成為了投資者獲取企業綠色表現信息最主要的渠道之一,很多投資人包括綠色基金等,都高度依賴第三方機構的評估和報告來了解企業的環境表現和綠色績效。
       
      近期,國際上亦有對于ESG評級質疑的聲音發出。如2022年5月,英國財政部綠色金融部門負責人Adam Lyons表示,當前的ESG評級毫無章法可循,成為了金融市場上的一個大問題。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公司出具的ESG證明很有可能是用來“漂綠”、做公關宣傳的。
       
      郭海飛表示,“漂綠”行為暴露出ESG投資識別優質綠色項目的難點和痛點,同時也暴露出第三方專業綠評機構的缺乏,以及機構專業能力亟待提升。
       
      張磊指出,應進一步強化評級后的跟蹤與追溯機制,以及數據更新回報機制,讓ESG報告橫向可對比、縱向可回顧、數據可追溯。
       
      對于遏制ESG投資中的“漂綠”問題,郭海飛認為,監管部門首先應制定統一明確的綠色金融監管標準,明確金融機構和融資方的權、責、利;其次,應加大對漂綠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金融機構和融資方的處罰都需加大,違法違規成本過高,將會使得企業沒有動力“漂綠”;最后,金融機構應加強綠色金融貸前審批、貸中貸后的ESG跟蹤監測,也可委托專業第三方綠評機構協助,從而解決“漂綠”問題。
       
      在這一過程中,金融科技可以發揮較大作用。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國家金融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曾公開發表演講表示,“漂綠”手段不容易識別,也不容易監管,尤其不容易跟蹤,所以要用數字經濟的手段、金融科技的手段。李揚具體舉例道,可以依托碳排放監測、碳足跡跟蹤技術和電力數據區塊鏈技術開發“漂綠”識別產品;可以基于碳排放監測等技術,構建環境效益監測體系;也可以依托區塊鏈、數字貨幣、大數據征信平臺追蹤溯源技術,追蹤企業綠色資金投放和跟蹤碳足跡狀況,開發標準化、高頻化綠色信息披露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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