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額外性”認證存挑戰
據了解,CCER于2012年啟動,后于2017年被叫停,主要原因被國家發改委歸為“CCER存在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
其中,“個別項目不規范”可以被等同視為方法學混雜、沒有統一標準。有數據統計,加上自然資源部及發改委發布的十二批CCER方法學,以及廣東、
北京、四川、貴州、重慶等10個地區的方法學,共有近300個方法學,行業涉及電力、交通、化工、建筑、碳匯等近40個領域。
由此可見,這也是造成CCER供需失衡的一個原因之一,在生態環境部發布首批4項CCER項目方法學后,該問題有望迎刃而解。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具備的首要條件就是“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
真實性和唯一性都很容易理解。《管理辦法》要求,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對項目審定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項目審定報告中作出承諾。同時,根據《管理辦法》的定義,“唯一性”是指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
至于“額外性”,則是指作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時,與能夠提供同等產品和服務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內部收益率財務指標等方面不是最佳選擇,存在融資、關鍵技術等方面的障礙,但是作為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礙;并且相較于相關項目方法學確定的基準線情景,具有額外的減排效果,即項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基準線排放量,或者溫室氣體清除量高于基準線清除量。
比如,一片森林即便沒有任何管理措施,也在吸收二氧化碳,這部分碳是不具備額外性的,或者說減碳效果不在基準線之上。若采取管理措施,森林吸收的碳有所增加,但對于項目主體來說,這在內部收益財務指標等方面未必是最佳選擇。簡單地說,“額外性”是指
碳減排缺少額外支持,將會存在各種障礙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
施懿宸分析稱,在林業碳匯項目中,有些林地是歷史上就存在的。“從技術方面來說,判斷一片林地是否屬于新增,可能需要靠歷史衛星照片或者其他手段;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認定標準過于嚴謹,對開展林業碳匯項目也將造成一定困擾。”
在施懿宸看來,如果是原本就有的林地,無法體現出額外的減排效果。“舉個例子,好比一個人原來的出行方式由開車變成搭乘網約車,本質上對減排沒有什么變化。但如果有幾個人同時放棄開車選擇拼車,在排放總量上有明顯減少。又或者從原來的燃油車改為
新能源車,排放也會降低。這就涉及到一個基準線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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