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項目是一種國家行為意識下的碳交易市場,是我國政府部門實施監管的交易市場機制。國家發改委于2012年6月13日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提出:為實現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發揮市場機制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方面的重要作用。對國內進行碳交易明確定義:將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即CEER。CEER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簿登記并在備案的國內7省市試點(如下圖 9所示)的交易機構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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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ER項目在時間上前提必須是在2005年2月16日后開工建設的。在CEER項目開發流程上,我將以碳資產服務類公司與企業合作進行講解(如下圖 10所示)。有節能減排意向的企業可與碳資產服務類公司簽署框架協議與項目服務協議。企業主要負責相關節能資料(如環評、可研等報告)的提供,以及項目節能的人員配置(以配合服務公司開展工作);主要開發工作由碳資產服務公司承擔。開發CCER項目,在項目現場調研后需對CCER項目合格性分析與判斷,確定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后,制作項目概要說明文件,開始尋找碳購買方交簽訂減排量協議;在尋找買方過程中,同時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進行項目設計文件的編制,并提交第三方核查機構審定,出具項目審定報告。在以上相關文件完成與審定后,需要向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獲取政府批準函,完成項目審批及備案,并在國家登記簿登記注冊,成為CCER項目。經備案的CCER項目產生減排量后,對企業CEER項目進行監測核查,企業應接受由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核證機構核證,并出具減排量核證報告。國家主管部門接到減排量備案申請后組織專家評估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項目,國家發改委將簽發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ERs。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核證后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ERs此時才具備在國內7省市碳交易試點機構平臺進行交易,從而獲得買方的款項,實現進行節能減排帶來的效益。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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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ER開發流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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